新營區林先生問:我在公司與同事發生糾紛,同事居然揮拳打我導致受傷。我不甘心.立刻到醫院驗傷,醫師問我被毆打時的情況,我對醫師描述說對方朝我身上打了5拳,還在我臉上打了2巴掌,又用腳踢我的腳3下,分別擊中不同的身體部位,請醫師開診斷證明書給我。不料,醫師突然問我說,如果你被打了這麼多下,對方在法律上會成立幾個傷害罪?我一時也不太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想請教這時候對方會成立幾個傷害罪?
答:林先生您好。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損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我們俗稱的普通傷害罪規定。由於法條文字相當簡略,有很多根據個案事實適用法律時應該考量的要件,不會全部都在法典中作明文規定,這裡要介紹的「接續犯」,就是傷害個案中經常會用到用語,但是並未見諸法條文字的概念。
所謂接續犯,指的是犯罪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在密接時間內,於相同地點實施其犯行,依據一般社會觀念,其犯行在時間上難以強行分開,所以在刑法評價上,就視為數個舉動的接續執行,而認為是一個違法行為。從林先生提問的內容來看,對方如果在同一地點,基於一個傷害的犯意,持續對林先生拳打腳踢,在刑法評價上會被認為是對於身體健康的一次性損害,雖然對方在林先生身上招呼了「5拳」、「2巴掌」與「3腳」,仍會被論以1個傷害罪,而不是8個傷害罪。當然,法院會衡量對方傷害行為的具體狀況,以及林先生的傷勢輕重,在量刑上處以適當的刑度,以期罰當其罪。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