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近七十歲的邱姓男子涉以殘忍手法殺害林姓女友;屏東地院認為就算邱男假釋出獄,已逾九十歲,再犯危險性低,將他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屏東地院合議庭指出,這起凶殺命案,檢察官所提證據,只能證明邱男曾取走被害人生前隨身攜帶的現金一千三百元及手機一支,但無法證明邱男取走被害人生前所有的其他財物。
且案發後,警方勘查案發房間時,發現桌面遺留被害人生前所攜帶的側背包裡面裝有現金七萬餘元;如果邱男是為了強盜而殺害林女,應該不會把該背包遺留在現場,檢察官無法證明邱男有強盜行為及意圖,就不能認定邱男觸犯強盜殺人罪,而應以殺人罪論處。
合議庭同時認為,考慮邱男已將近七十歲,無期徒刑依法必須執行超過二十五年,且有悛悔實據者,才有假釋出監的可能,判處邱男無期徒刑,已足以使邱男與社會長期隔離到其超過九十歲,縱使到時假釋出監,再犯的危險性應該已明顯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