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宋姓男子去年六月遭警方查獲酒駕累犯,一審遭判四個月,他不服上訴,指酒測時員警沒給漱口,否則不會超標,結果法官不但不採信,還發現原審未審酌累犯,加重改判五月,不得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宋男去年六月二十三日晚間在友人住處喝完酒後,隔天上午騎車行經新興區時發生擦撞,員警到場測得酒測值達零點二七毫克,當場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審理時,宋男雖坦承前一晚有喝酒,但辯稱是酒測時員警沒給水漱口,才導致酒測超標。法官經檢視相關資料。發現其喝酒時間距酒測已超過六小時,根據警政署頒訂「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漱口是為避免受測者口腔內殘留酒精影響測試結果,且以喝完酒後十五分鐘為限,員警取締合乎規定,據此依公共危險罪判有期徒刑四個月,可易科罰金。
宋男不服上訴後,改稱酒測前有吃檳榔,檳榔裡面有含酒精,但員警卻沒有讓他漱口等語,但因其在警詢、偵查中均未陳述此情節,法官並不採信,且在論罪科刑時發現,原審並沒審酌加上此案,宋男已累計四次酒駕,因此應加重刑度,據此改判有期徒刑五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