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選團隊成員涉賄 彰化縣議員黃俊源遭判當選無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去年九合一選舉,彰化縣第二選區議員當選人黃俊源,為求順利當選,涉嫌推由其助選團隊成員李男以每票五百元向選民行賄,於去年十一月十一日先後交付四千元、二萬七千元予有投票權的選民行賄,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其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為由,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彰化地院審結,判決黃俊源當選無效。

對此,黃俊源喊冤表示,他曾為李男做選民服務,但李男並非競選團隊成員,他並不知道李男幫他買票,他也沒被傳訊過,如今卻被判當選無效,覺得很冤枉,一定會上訴。

彰化地院指出,按當選無效之訴,競選團隊或個人之行為,因選舉結果歸屬於競選團隊,故競選團隊或團隊中個人之違法行為,在民事訴訟上應歸屬於候選人,始符政黨政治、選舉文化之特質。如有證據足以認定當選人對其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而推由該等之人實行賄選行為者,應視為當選人與該等之人所為共同賄選行為,而為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有關賄選行為規範之對象。

彰化地院表示,被告既認可李男為其助選團隊成員,對於競選團隊成員即有選任監督之責,自應就工作人員有關競選活動的行為負責。又李男向選民行賄買票的事實,有證人在刑事案件的證述、照片、扣案之四千元及二萬七千元可證,依前揭說明,李男的賄選行為應視為被告本人所為。從而,原告依選罷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當選無效訴訟,為有理由。故判被告當選無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