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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偽簽本票 陳盈潔須入獄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現年六十九歲的資深歌手陳盈潔,被控教唆偽造有價證券案,更一審判一年八月,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二審改判三年二月,全案纏訟十餘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陳盈潔的上訴,依教唆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三年二月徒刑,並沒收未扣案的犯罪所得四十三萬二百元,全案定讞。

曾以台歌曲「風飛沙」、「海海人生」等歌曲紅遍台灣大街小巷的陳盈潔,在演藝圈有「大姐大」封號,她在二0一一年以到廈門發展演藝事業為由,前後兩次向邱姓友人各借款二百萬元和二百八十萬元,邱要求陳盈潔找人作擔保,她卻教唆姊姊陳乃嘉以妹妹陳郁心的名字簽發本票作擔保,在拿到借款後,竟拖欠不還錢。邱在追討過程中發現本票簽名是偽造的,遂將陳盈潔和陳乃嘉告上法院。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陳盈潔有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的犯意和行為,判處她三年二月徒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則認為陳盈潔是意氣用事,沒有真正的教唆意圖,而改判無罪。

但最高院撤銷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考量到陳盈潔的犯罪所得只有三十萬元,使用偽造有價證券罪的法定刑過重,不符合罪刑相當和比例原則,改判一年八月並宣告緩刑四年。

但最高法院再度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高院更二審則認為陳盈潔的犯罪情節無可憫恕之處,不適用減刑規定,並依各證人證詞和卷內事證等,確認她有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的事實和責任,改回三年二月徒刑。

陳盈潔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院審理後認為,原審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陳盈潔的上訴,另外,她因本案獲一百十萬元的犯罪所得,扣除已還給邱的六十六萬九千八百元後,剩下的四十三萬二百元也被沒收,全案定讞。對於此案判決結果,陳盈潔的昔日經紀人表示不方便回應,只說一切交由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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