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配偶權乃約束配偶間忠誠義務衍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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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區林小姐問:我結婚已十年,近日發現丈夫有外遇,我知道在民法上可以告他們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是,先前新聞媒體報導過,曾有法官的見解認為「配偶權」的概念是不存在的,所以就駁回了元配訴訟上的請求,請問我是不是告不成呢?如果可以的話,我要怎麼主張比較妥當呢?

答:我國現行實務上,當夫妻一方有外遇事實,被害一方可以依照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九五條之規定,請求侵權行為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在此之前,就要探討外遇所侵害之權利究竟是什麼?而因為民法第一九五條沒有明文規定,所以會歸類為概括的「其他人格法益」中,也就是判決常見的侵害「配偶權」。

雖然法律沒有任何一條明確規定「配偶權」,但是在數年來許多大法官解釋已提及婚姻應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大致上的理由也指出婚姻制度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情感上與物質上具備互相扶持依存的功能,所以認為國家為了維護婚姻,仍然可以制定規範約束配偶間的忠誠義務,而配偶權就是衍生出來的權利。

先前台北地方法院否定配偶權存在的判決,並在理由中表示:「刑法通姦罪之規定已經大法官解釋認為違憲,因此,我國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亦不再強調婚姻之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之『個人』(性)自主決定權,足見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所以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等等。簡單說,法官認為就算雙方結婚了,每個人都還是獨立個體,配偶不能用配偶權這個概念去約束對方外遇的行為。但是,如上面所述,既然國家可以制定規範約束婚姻中的忠誠義務,那配偶權當然也就不會是上面判決中所說的「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權利,而是於「要求配偶履行忠誠義務」所衍生出來的權利。

雖然我國刑法已經把通姦除罪,對於配偶的通姦行為不得再以刑事告訴方法加以救濟,但是和有配偶之人發生超友誼,只要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還是要負相對應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