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廠商若欠薪……政府可挪用價金給付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勞動部四日指出,日前已修正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要求政府機關應確保承攬人是否幫派駐勞工投保,若發生欠薪,政府機關可將一部分價金用來給付、甚至可用履約保證金先給付勞工薪資。預估將有超過五萬人受惠。

近期政府部分機關勞務承攬採購案件曾有承攬人發生積欠薪資、違法簽訂定期契約等情事,引起外界高度關注。勞動部提醒,政府已於今年七月二十日修正「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勞動部說明,本次修正主要有四大重點,首先,機關在支付承攬人採購契約應付價金時,應確認承攬人是否已支付派駐勞工薪資。

再者,若發生派駐勞工遭積欠薪資或未繳納勞、健保費等情事,政府機關可將一部分價金用來給付、甚至可用履約保證金先給付勞工薪資。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說明,機關可以用你的價金,一部分付給員工薪資,如果採購契約應付價金不夠付薪水,政府還有一個叫履約保證金,因為每個廠商得標後,都要付一筆保證金在我們機關裡面,就可拿這筆錢做支應。

另外,機關須每年度定期稽核勞工勞動權益,若人力不夠,可委託熟悉勞動法令機構或團體辦理,例如律師事務所。最後,若是機關僱用的是自然人承攬人,應要求自然人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於採購契約編列該保險費用,以保障其職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