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拒捕拖行警員300公尺 2審判8月比一審略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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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魏姓男子一一0年底騎機車行經台中市北屯區時,因闖紅燈被警員攔查,警員看到魏有酒容、酒氣,欲酒測,但魏趁警員不注意時,加速逃逸,當時警員抓著黃欲制止,被拖行三百公尺後,摔落在地,頭部、全身都掛彩,二審以檢察官未說明構成累犯加重事由,撤銷一審九月徒刑,改判八月。

判決書指出,魏姓男子在一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凌晨三時許,騎機車行經台中市北屯區天津路四段的路檢點時,因闖紅燈被攔查,警員發現魏有酒容、酒氣,欲執行酒測,魏趁警員提供漱口水時,發動機車欲逃逸,警員雙手抓住魏後,警員遭魏高速拖行三百公尺,最後重摔地面,導致制服破損、全身、頭部都有傷勢,魏事後被查緝到案,依妨害公務罪送辦。

魏男妨害公務案件在一審審理時,檢方以累犯建請加重其刑,院方判刑九月,全案上訴二審之後,合議庭指出,檢方僅以魏男有肇事逃逸、不能安全駕駛等前科,遭判刑確定,執行期滿後仍犯下妨害公務犯罪,構成累犯,建請加重量刑。

二審合議庭認為,檢方僅建請加重其刑,但沒有具體指出,魏男在前案徒刑的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在監行狀、入監執行成效為何、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易刑執行成效為何、再犯原因、主觀犯意顯現的惡性,以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供法院綜合判斷,認為檢察官沒有就魏男應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的事項,善盡說明的責任,難以僅就魏男前科即加重罪刑,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八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