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南投報導
上準精密公司許姓、蔡姓員工三年前開車行經南投中寮埤的產業道路時,因道路崩塌,連人帶車跌落山谷,該公司認為權責單位沒有維護或警示,聲請國賠六十二萬元,台中高分院十六日宣判,認定中寮鄉公所已知道路因颱風掏空路基,仍無封閉、警示有疏失,判賠三十六萬七千元。
台中高分院雖撤銷一審判決,但仍認定中寮鄉公所有疏失,負有賠償責任,需賠上準精密二十七萬三千元,許姓員工四萬六千元、蔡姓員工四萬八千元。
判決書指出,許姓、蔡姓男子是上準精密公司的員工,一0九年一月中旬,開車行經南投縣中寮鄉崩埤崙頂路段,但途中因道路崩塌,導致許、蔡連人帶車,跌落山谷,造成車輛毀損,許、蔡也受有全身多處傷勢。
上準精密與兩名員工,認為該處是產業道路,供公眾通行,但卻沒有修復,也無警標誌,縣府、中寮鄉公所有疏失,分別聲請國四十二萬元、十萬、十萬元的賠償。
一審認定,案發路段中寮鄉公所雖無保養紀錄,但在一0八年間,該路段因利奇馬颱風、白鹿颱風,掏空路基而坍塌,鄉公所有向縣府呈報修復工程,該路段雖屬產業道路,未編列路線,但仍應由中寮鄉公所管理,且縣府非管理機關,不需負賠償責任。
一審指出,該產業道路坍塌後,中寮鄉公所應設置警示或封閉,以免人車通行,但中寮鄉公所卻無相關作為,導致上準精密車輛及員工跌落山谷,二者有因果關係,認定中寮鄉公所有損害賠償責任,需賠上準精密三十萬元、許男一萬元、蔡男七千九百六十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