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陳姓男子開車經過斑馬線,未暫停禮讓行人先通過,逕行左轉撞傷行人胡姓男子,陳男的車子雖暫停廿一秒後仍駛離現場,吃上官司。肇事逃逸的部分,經檢察官緩起訴;撞傷人的部分判刑三個月。
二0二二年六月廿九日晚間,陳男開車行經台南巿南科七路與南科北路交岔路口時,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撞傷徒步穿越人行道的胡姓男子。
陳男稱,他有看到胡男,但未撞到對方,對方也沒有跌倒;隨後又改稱他有減速要禮讓胡男先通過,車輛也有往左閃避但未完全閃過,右前保險桿邊緣擦到對方,他有確認對方站起身離開才駛離現場。
台南地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陳男開車左轉時,胡男正步行在該車前方的行人穿越道上,車撞及胡男時,轎車煞車燈亮起,而胡男被撞倒在地。法官認定陳男確有撞及胡男,也有踩煞車在現場停留,卻在胡男仍坐倒在地時,陳男即已駕車離開現場。陳男事後雖與胡男民事和解,惟僅賠償胡男兩萬五千元,並未完全履行和解條件,且犯後態度不佳,判刑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