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預告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本次修正是為配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八號附約第十三版修正內容,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據航空器、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改裝設計核准國民航主管機關通告之適航指令執行,以維飛行安全,爰修正本規則。
修正要點如下:增訂航空器曾依改裝設計核准國民航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從事改裝者,應執行改裝設計核准國民航主管機關通告之適航指令。
增訂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從事航空器之大修理、大改裝時,係依改裝設計核准國民航主管機關通告之適航指令執行者,則無須依
民用航空局核准之文件執行。增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據改裝設計核准國民航主管機關通告之適航指令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維護其適航性。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係於六十一年四月三日訂定發布,並歷經十三次修正施行迄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