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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收養 子女身分證將刪養字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內政部部務會報三十一日通過相關修正草案,未來不論是同婚繼親收養另一半子女,或是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均比照異性配偶做法,子女的國民身分證父母欄均不加「養」字。

現行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規定,同性結婚繼親收養者,記載生父、養父姓名或生母、養母姓名,且養父或養母均不省略「養」字。

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內政部會後發布新聞稿指出,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定,同性婚姻亦可共同收養子女,未來不論同婚繼親收養另一半子女或是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均比照異性配偶收養做法,子女的國民身分證父母欄均不加「養」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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