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颱風假不得扣特休假或強迫補班或扣全勤獎金

扣當日薪或不給加班費未違法

東區王小姐問:七月份因為杜蘇芮颱風侵台,台南市放了兩天颱風假。後來發薪水的時候,我拿到公司發給的薪資明細,發現公司未經我的同意,竟然直接扣了我兩天特休。請問公司這樣做合法嗎?如果我颱風假去上班,公司要給加班費嗎?

答:勞動基準法第卅八條第一、二項規定,我國勞動基準法業已明定勞工享有特休之排定權,雇主如因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亦需與勞工協商調整而不得逕予限制或排定勞工之特休期日。

又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條規定,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勞工工作所在地、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或雖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天災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因此未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為此,公司如因王小姐未於颱風假期日到班而逕行扣除特休日數,或有強迫勞工補行出勤、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即非適法有據。

另查,勞工因天災未出勤給付勞務,因屬不可抗力而非可歸責於雇主之情事所致,故雖前開作業辦法第七條有因天災無法出勤工作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者,雇主「宜」加給工資之規定,惟此僅為行政主管機關所為建議性質之條文,並無強制力。雇主如對於因颱風假未出勤之勞工扣除當日工資,或對於颱風假仍出勤之勞工未加給工資等,亦非違法,爰併予敘明供參。

(作者∕李合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