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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打高嘉瑜 林秉樞只須再關14天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林秉樞涉施暴立委高嘉瑜等案,二審高院七月間認定構成十三罪,判處計二年十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七十八萬元,林秉樞不服再上訴遭到高院駁回,由於林秉樞未上訴,全案定讞。案發後林秉樞曾被羈押二百二十六天,因此折抵刑期後,只需再服刑十四天,即可重回自由之身。
對此,高嘉瑜二十七日痛批林秉樞既無任何悔意,也沒有受到該有的懲罰,讓她難以接受,呼籲司法應加速改革遏止類似暴行,保障受害者權益。
全案緣於,林秉樞與高嘉瑜原本是男女朋友,但林男涉嫌施暴女方,檢方起訴林男。
一審的新北地院認定,林秉樞行為觸犯多項罪名,包含妨害秘密罪判四月徒刑、妨害名譽罪六月徒刑、傷害罪八月徒刑、妨害電腦使用罪五月徒刑、強制罪六月徒刑、恐嚇罪四月徒刑及偽造文書罪有七罪,共十三罪判處計二年十月徒刑,其中傷害罪不得易科罰金,其他罪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七月認定,原審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及沒收均無違誤或不當,上訴駁回,部分罪名不得上訴,部分罪名得上訴。
二審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此件不得上訴的罪名,分別為妨害秘密罪判四月徒刑、妨害名譽罪六月徒刑、強制罪六月徒刑及恐嚇罪四月徒刑;另外,傷害罪八月徒刑、妨害電腦使用罪五月徒刑及偽造文書罪的七罪,可上訴。
二審表示,林秉樞未對傷害罪、妨害電腦使用罪及偽造文書罪等,提起上訴,全案已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