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海域污染防治條例明年一月實施

記者李錫銘/台北報導

全力打造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深圳,正在建立更嚴格的海域污染防治制度,據悉,《深圳經濟特區海域污染防治條例》業經該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該條例將含弱放射性物質廢棄物納入禁止排放入海的範圍。

深圳當局指出,深圳是中國大陸沿海城市中距離深海最近的經濟中心城市,擁有1145平方公里海域面積、260.5公里海岸線。該條例聚焦強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海域污染防治,在陸源污染防治、涉海工程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以及海域污染應急處置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

針對深圳海洋生態環境監測力量相對薄弱的問題,該條例釐清各部門海域污染防治工作職責,要求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定期對海域水質進行監測,評價海域環境品質,並定期公告海域水質狀況。生態環境部門還應會同海事管理等部門建立海洋環境綜合資訊共用機制,強化部門聯合協作,提高海洋環境保護綜合管理水準。

該條例同時提出建立粵港澳大灣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加強粵港澳大灣區海洋垃圾清理、海洋污染治理合作,促進區域海洋生態環境一體化協同保護、聯防共治、監測資訊和污染應急資源分享。

該條例從嚴設定禁止陸源污染海域行為。明確禁止向海域排放或者處置放射性廢棄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質、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明確禁止在岸灘非法棄置、堆放和處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廢棄物。其中,對於含弱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的排放,《條例》在國家規定獲得特別許可證後按照相關規定排放的基礎上,結合深圳實際作出更嚴規定,將含弱放射性物質廢棄物納入禁止排放的範圍。

海洋傾廢也將進一步加強監管,要求獲准進行海洋傾倒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作業船舶上安裝線上監控設備,確保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及完整記錄傾倒作業過程,並向海洋綜合執法機構提供即時監控資料。

結合深圳實踐經驗,對船舶污染物的接收、排放、監管等環節作出規定,進一步提升海域污染綜合治理效能。明確港口、修造船廠等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污染監控設備和污染物接收設施,在海上從事漁業生產活動的經營者應當為海上浮動設施配備密封性垃圾存儲容器。對於在港區內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港內作業船舶、內河船舶,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將相關排汙管道進行鉛封。

此外為鼓勵船舶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該條例要求政府應當制定港口岸電、船舶受電等設施建設和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鼓勵港口對“綠色船舶”實施優先靠泊、優先通行、減免岸電服務費等措施,規定市政府可以對符合《條例》規定情形的“綠色船舶”給予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