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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遭性侵事隔49天報案 法官仍採信判4年2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綽號「玉米」的邱姓男子經友人介紹認識十六歲少女,前年間邱載友人、少女等四人,同赴台中谷關、豐原等地遊玩,期間邱趁與少女獨處機會,不顧少女意願,戴保險套後性侵少女,少女家長因少女失聯而報警,警方循線通知邱到案,邱誤會東窗事發,還跟同行友人提到「我跟她有做」,少女因怕家長責罵,第一時間未反映,事隔四十九天後,才跟父親友人透露,二審採信少女,判邱四年二月。
判決書指出,邱姓男子在前年間透過友人介紹,認識年僅十六歲的少女,邱與少女、友人等一行四人,一一0年三月六日凌晨,開車前往和平谷關、豐原公老坪等地遊玩,隨後返回邱男住處,邱利用少女身體不適的機會,將少女帶進自己房間獨處後,不顧少女意願,戴上保險套後,性侵少女。
由於少女在外夜宿,引發少女家長擔心,趕緊通知警方協尋,警方在當天上午即聯絡邱男到警局,邱男以為東窗事發,還跟同行的友人透露「我有跟她做」,邱到警局才知僅是警方協尋,所以坦承自己的犯行。
少女因在外夜宿,擔心家長責罵,因此沒有即時告知家長,事隔四十九天之後,少女恰巧在和平區一間超商外,遇到父親的友人,少女因不堪內心壓力,才向父親友人訴說有遭邱男性侵一事,少女父親得知後報警,全案才因此曝光。
台中地院審理時,邱男否認犯行,辯稱沒有與少女發生性關係,少女下體的陳舊性撕裂傷,有可能是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邱的律師也辯護,少女對於被害時有無意識模糊、事發後是否搭載邱男車輛離開住處,有前後指證不一的情事,指證有重大瑕疵。
一審認為,邱男在測謊時呈現不實反應,加上當時同行的友人有證稱,邱曾在當天上午接獲警方電話時,有告知「我有跟她做」,同行友人也證稱,有看到邱與少女一起進房間後,房間關起來等證詞;法官採信少女與同行友人的證詞,認為邱男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刑四年二月,全案邱男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仍維持一審認定,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