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林姓、吳姓少年在一0九年間佯稱有市價二百七十八萬元的泰達幣欲出售,約出張姓男子交易,他們在車內與張交易時,持刀猛刺張男五刀,強盜張男欲買泰達幣的現金,還將傷重的張男棄置在台七十四線路肩,張男傷重身亡,兩少年在案件審理時,咬出是莊男、余男指使此案,台中高分院認此案僅有兩少年供述,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判二人無罪。
警方循線查獲林姓、吳姓少年到案,二人在警詢時,承認此案無人指示,否認有其他人教唆、指示,全案依強盜殺人罪送辦。但在台中地院審理時,兩名少年翻供,辯稱此案時由綽號「諾耶」的莊姓男子與綽號「魚仔」的余姓男子所謀議策劃,檢方追加起訴莊男、余男二人,不過二人都否認有與兩名少年謀議強盜殺人的犯行,但檢方查出兩名少年犯案所使用的車輛,是登記在陳姓車主名下,而且是由莊男要求借名登記的,但莊男僅承認有幫忙林姓少年協助找人登記使用車輛。
一審審理時認為,此案僅有兩名少年的供述證據,且前後不一,因無其他積極事證,佐證兩名少年及相關證人的證詞,認定事證不足,判莊、余無罪。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仍維持一審認定,維持無罪認定,此案仍可上訴,不過兩名少年涉犯強盜殺人罪部分,已判刑十五年確定,另外民事部分,兩名少年的家屬需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五百六十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