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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行李提供已稅證明可免關稅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民眾入境時隨身帶精品包、手表等自用行李物品,若價值超過新台幣二萬元免稅額,須繳納關稅。財政部二十日發布解釋令,若民眾能提供事證,證明物品已課過稅,則放寬免徵關稅;若出境時在免稅店買免稅品,因屬「未稅」狀態,再攜帶入境時,無法適用這次的免稅條款。
財政部關務署規定,民眾入境台灣時,隨身帶著自用或家用的行李物品(比如包包、手表),總價值二萬元以下免關稅,若超過二萬元,須就超過金額部分課徵關稅,才可攜帶入境。
不過,實務上可能發生民眾在海外購買超過二萬元的新精品包,第一次帶回台灣,入境時繳過關稅,後又出國玩、隨身攜帶,回台時該包包被認定超過免稅額度二萬元,而須課關稅,造成民眾稅負過重。
為避免上述類似情況,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民眾在國內購買取得、或從國外購買取得,並已完稅進口的物品,因出國隨身攜帶,原樣再隨身攜帶入境台灣,若可提供國內購買證明或其他相當事證,足以證明已經課過稅,則准依關稅法規定,入境回台時免徵關稅。不過,免稅商店購買貨物,回台攜帶入境,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