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錫銘/台北報導
中國大陸跨境電商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延續實施,為支持跨境電商等新業態新模式加快發展,中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延續實施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
依公告規定,對2023年一月卅日至2025年十二月31日期間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六個月內因滯銷、退貨原因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徵收的出口關稅准予退還;出口時已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其他規定仍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四號)相關規定執行。
該公告將企業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項下申報出口的期限,由原來的2024年一月29日延長至2025年十二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