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四十五歲王姓男子曾因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法院判處緩刑,但須支付賠償金,王男分期繳了第一期二千元就未再支付,法院撤銷緩刑發布通緝,他日前遭台中警方逮捕入監服刑。
台中市第五警分局表示,水湳派出所警員施志賢二十三日上午七時許於台中市北屯區中清路二段上看見一輛廂型車違停在禁止臨時停車處,上前攔查,員警要求駕駛及乘客出示身分證證號,當王男報出身分證號後,電腦顯示具有通緝身分,員警立即將王男逮捕。
警方指出,王男對於被通緝感到驚訝,他聲稱雖曾涉及刑事案件,但已開庭並支付賠償金,不解為何遭到通緝。
警方查出,王男曾將銀行帳戶及密碼提供給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全案經台東地方法院依幫助詐欺罪及幫助洗錢罪審理,法官審酌王男是初犯,且無其它不良紀錄,判處緩刑,附帶條件是須向被害人支付一萬元的賠償金,並分五期付款。
不料,王男支付第第一期的二千元後,未按期支付,台東地檢署向法院提出撤銷王男的緩刑聲請,法院裁定撤銷緩刑,並要求王男入獄,他因未到案被通緝。全案經台中警方詢問後,將王男逮捕歸案,他後續將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