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李姓女子去年底到台南地檢署側門靜坐抗議,經勸離不聽,咬傷法警被依妨害公務判處拘役十日。案經上訴二審,法官認為她單純靜坐抗議,並沒有危及安全舉動,雖有咬傷人但與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不符,改判她無罪。
李女質疑檢察官未經實際查證便起訴她,二0二二年十二月廿八日下午,她在地檢署東側門靜坐抗議,李姓副法警長等四人前往勸離,告知「地檢署不可以抗議」。李女回稱,只是坐在這裡並未鬧事,坐累了、腳痠了才起來走動,檢方憑什麼強制驅離。
法警勸導無效,下午二點廿五分決定強制驅離,李姓副法警長搬動李女行李箱,不料,李女就直接朝其左手掌咬下去。李女向法官說,她為保護自己財物才咬傷對方。台南高分院認為,案發時李女獨自靜坐抗議,並非法所不許,也無所謂維持公共秩序或保護機關安全情事,並非副法警長於「依法執行職務時」,縱使李女咬傷其左手,卻與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