鵝肉店縱火二審輕判 發回更審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討債男子蔡興旺前年到新北市土城知名的鼎玉鉉鵝肉店縱火,造成二死三傷的慘劇。二審考量兩造和解,依殺人、恐嚇危安罪將蔡男判刑十五年,共犯林家宥、黃煒杰各判十三年、十一年。最高法院認為量刑過輕,昨(九)日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撤銷的理由,主要認為高院審理時,沒有告知被告法條變更,另外殺人罪與其他輕罪想像競合時,沒有對輕罪部分一起量刑,導致輕判、有量刑評價不足的部分,因此將三人殺人罪部分撤銷。
 鼎玉鉉鵝肉店林姓負責人的三子因賭博,曾有債主上門嗆聲討債,後來又與集團老大「阿龍」有金錢糾紛,阿龍的手下蔡興旺找來黃男、林男幫忙,一起潑漆恐嚇鵝肉店。
 蔡等三人於前年十一月三十日先買好調和漆、甲苯、香蕉水等易燃液體,晚上八時許朝店門口玻璃櫥窗附近的區域潑灑。當時鵝肉店的員工正在煮桂竹筍,爐具瞬間著火。造成二樓的許姓老闆娘與另名張姓員工逃生不及死亡。
 蔡男辯稱,沒有傷害任何人的意思,潑漆時沒有想到有火引燃。林男承認過失,但不是蓄意。黃男則表示純粹是被找來討債,只負責開車。一審依殺人、恐嚇等將蔡男判無期徒刑,林、黃各判十五、十三年徒刑。
 高院宣判前一天,蔡男透過律師協調,與許姓老闆娘的家屬以一百萬元和解。合議庭認為蔡、林、黃的犯行有殺人不確定故意,審酌三人認罪、有悔意,改判十五年、十三年、十一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