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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工藏衝鋒槍120發子彈 租屋處變軍火庫遭判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鐘姓水電工受朋友託付,在租屋處藏放一支衝鋒槍、三支手槍及一百二十顆子彈,宛如小型軍火庫,後來蕭姓同事來借住時又偷走他二把手槍、十顆子彈,警方掌握情資逮到蕭,再溯源搜索鐘查扣大量槍彈,台中地院認為二人對社會有嚴重潛在威脅,依槍砲罪各判六年六月、五年六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鐘男一一一年九月受黃姓友人所託,於桃園市中壢區台六十六線附近,自黃收受三把改造手槍、一把改造衝鋒槍,還有制式、改造子彈等一百二十顆,全數寄藏在台中的租屋內,蕭男於同年十月起借住在鐘的租屋處,且他得知對方持有大量槍彈,竟趁鐘外出修理水電時,溜進他房間偷走二支改造手槍、十顆子彈並持有。
台中市警方因接獲檢舉指出,蕭男長期在中部地區販毒且擁槍自重,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到蕭男住處搜索當場扣得他從鐘住處偷來的二支手槍、十顆子彈,當天下午再搜索鐘住處,也發現改造衝鋒槍及一百多顆子彈。
法院審理時,鐘、蕭均坦承不諱,相關槍枝、子彈經送鑑定也確認有殺傷力;蕭男的辯護人主張,蕭持有槍彈時間短暫,主張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減刑,但法院認為,蕭持有槍彈並無迫於任何情勢而誤蹈法網,且他對社會造成去潛藏的高度危險,難認情堪憫恕,不予減刑。
法院審酌,鐘男答應幫人寄藏具殺傷力槍彈,威脅社會民眾人生安全,蕭則以竊盜方式偷來槍彈持有,同樣構成潛在威脅,考量二人犯後均坦承,但素行不佳,依非法寄藏非制式衝鋒槍罪、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各判六年六月、五年六月,各併科罰金十萬元、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