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邱姓男子今年六月間酒後騎機車上路為警攔查,酒測值達零點六六毫克,彰化地院審結。法官審酌其之前已有十次酒駕紀錄,期間更有三次入獄服刑;但他仍不知悔改再次犯案,判處一年七月有期徒刑。
邱男六月十四日下午在工地飲酒後騎機車上路為警攔查,酒測達零點六六毫克。法官審理時發現,被告之前有十次酒駕紀錄,第一次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日,酒後駕駛自小客車遭查獲,判處罰金五萬元。之後於一百年十二月二日至一一二年二月十一日分別於酒後駕駛小貨車或騎機車遭查獲九次,期間有三次分別被判刑九月、十月、十一月入監服刑。
法院指出,被告歷次酒駕雖未曾肇事,也數次入獄服刑。而被告酒駕之前案於五月十七日判決,被告於判決確定當天再犯下第十一次酒駕案,量處一年七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