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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被害人性影像 強制網路平台移除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近年來經常發生情侶或夫妻拍攝的性愛照片或影片,在分手後惡意在網路上散佈,造成被害人心靈極大傷害。立法院二十一日三讀修正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知有家暴被害人的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違者最重可處六十萬元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為強化保護被害人性影像,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的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增列的類型包括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命相對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以及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本次修法除強化對被害人保護之外,也要求網際網路業者應有義務。三讀條文規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之網頁資料。
前項網頁資料與散布被害人性影像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考量變更或延長保護令聲請期間之保護空窗期,三讀條文規定,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不失其效力。
為有效約制相對人之行為,三讀條文規定,違反檢察官或法官所定應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
此外,這次修法也擴大保護對象納入同性婚姻者之親屬,凡經合法登記而有婚姻關係的同性配偶間,適用家暴法認定的家庭成員,以利保護令聲請及社會工作者介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