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和女性友人同住,清楚彼此非男女朋友,竟三番兩次要求她陪睡、幫哄自己睡,甚至強脫女子衣褲硬上,還稱「發生過一次了,第二次也沒什麼」,一審依三個強制性交罪判他三年八月,二審直言,陳一而再、再而三性侵,重創女子身心,認為原審判太輕,撤銷改判他五年,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陳男一0八年和女子及朋友在台中市北屯區租房,同年九月二十五日中午要求女子到他房間「哄他睡覺」並要求陪睡,還強行脫對方衣褲硬上得逞。當天傍晚,陳見女子坐在沙發,就躺到她大腿上撫摸身體說「已經發生過一次了,第二次也沒什麼,妳配合我有這麼難嗎」並二度性侵。
同月二十七日,陳男和女子看完電影,隨後又轉往附近汽車旅館開房間,陳要求要抱著她睡覺,隨後就第三度硬上,女子忍無可忍才向警方報案提告。台中地院一審審酌,陳男為滿足一己私慾,無視女子意願,欠缺對身你自主權觀念,造成對方身心受創,考量犯後坦承但至今沒有和解獲得原諒,依三個強制性交罪各判陳三年二月,應執行三年八月。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陳男是一而再、再而三對女子硬上,不尊重她性自主又視法律,更見陳男以女子可欺而食髓知味,犯罪行為並非偶然,惡性重大,且女子遇害後因壓力、憂鬱,常常不能單獨出門,需向精神科就診,無法維持原本工作。
二審也說,女子本堅拒調解,一審期間陳表示有調解意願,女子同意後,陳卻又在調解當天無故未到,認為他造成女子身心嚴重受創、影響正常生活,又空言要調解,犯後態度讓人難以接受,蒙二度傷害。二審認為一審未詳加考量,竟僅均量處法定刑最低的三年再加二月,顯然過輕,撤銷改判他三年四月、三年六月、三年九月,三罪應執行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