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 檢方依新法將她起訴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陸姓女子提供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約定代為買賣加密貨幣,並以操作一萬元就可獲得薪資三百元 ,短短一天就獲得二千一百元酬勞,陸女事後被捕辯稱,為了求職才提供帳戶,不知對方是詐騙集團。彰化地檢署偵結,依新增訂的洗錢防制法之「收受對價而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罪嫌」將她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陸女今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點多,透過Line與自稱「Lotus(忘憂)」、「帛橙Y」的人聯絡,約定代為買賣加密貨幣,並以操作一萬元可獲得薪資三百元的條件,提供其銀行帳戶給兩人使用。

陸女隨後依該兩人指示,將一名被害人於當天下午匯入其帳戶的五萬元,及另名被害人匯入其帳戶的二萬元,分別轉匯四萬八千五百元、一萬九千四百元至其他帳戶。後來被害人驚覺被騙報警而查獲,陸女並自願提出現金二千一百元供扣押。

陸女否認犯行,辯稱她是為了求職,才提供帳戶給對方做貨幣交易,對方跟她說照他們的轉帳金額轉出,剩下的錢就是薪資、她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等語。

檢方據被害人指述,及匯款單據、對話紀錄、銀行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表等證據,又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給他人「使用」,已非屬《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的「正當理由」,被告所辯,並無可採,犯嫌堪以認定。

檢方認為陸女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第一款、第一項之「收受對價而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罪嫌」,扣案之現金二千一百元為犯罪所得,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