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薛姓男子和杞姓友人喝酒夜唱,清晨雙雙酒駕要去吃早餐,杞騎車超速見游姓駕駛貿然左轉摔倒撞上,游毫無作為容任杞躺在路中間一分多鐘,導致後方的薛行經直接輾斃杞,一審各依酒駕致死、過失致死,各判薛三年六月、游十月,二審考量薛以二百萬和解,撤銷改判二年,緩刑五年,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薛男一一一年一月九日凌晨一時多在南投草屯的KTV和朋友喝酒聚會,清晨五時多散場搭車到杞姓友人住處,見杞提議要去吃早餐並出發,薛沒等酒精消退就開車跟上。杞男同樣酒駕,還以時速八十五公里騎車行經彰化芬園鄉成功路、彰南路時,見游姓男子開車貿然左轉,杞失控打滑撞上對方車子並倒臥行人穿越道上,未料後方的薛男也未注意直接輾壓過,造成杞全身骨折、器官裂傷,送醫急救仍死亡。
一審審酌,杞自身換算酒測值也高達每公升零點七二毫克,且嚴重超速、沒戴安全帽,應負最主要肇事原因,但杞倒地後至被杞輾過,中間長達一分四十一秒,游卻僅觀看一下杞就站在一旁,毫無任何保護、警示作為,導致杞遭薛輾斃,依無駕照過失致死罪判他十月。
薛男明知二人都喝酒,卻在杞提議下去吃早餐,且經朋友勸阻不聽,犯後又未向警方坦承,雖不構成肇事逃逸卻仍有掩飾意圖,考量他犯後主動到醫院探視杞,向對方父母認錯、賠償二百萬元達成和解,依酒駕致死罪判他三年六月,薛男不服,並就量刑部分上訴。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全案車禍中薛男肇責較輕,犯後坦承、深表懊悔,也積極和解賠償完畢,若仍處最低刑度三年,仍有情輕法重足引起同情,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撤銷改判他二年,緩刑五年,並應向國庫支付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