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立委林益世因涉收受地勇公司六千三百萬元,協助該公司爭取中鋼廢爐渣契約,遭依貪汙罪判刑,全案纏訟多年,歷審見解分歧,最高法院大法庭認定民代受託施壓國營企業構成貪汙,林益世質疑此裁定及判決有違憲,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日前裁定,林益世聲請的部分非最終判決,依法不得提起憲法訴訟,裁定不受理。
前國民黨立委林益世在二00五年至二00八年間,利用擔任立法委員及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多次接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的賄賂,為其在中鋼及其子公司的廢爐渣處理業務提供協助。陳啟祥先後以新台幣及美元的方式,將約六千三百萬元的賄款交付,此外,林益世還曾向陳啟祥索賄八千三百萬元未果,另林還有一千五百八十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台北地院一審認為,林益世利用職務權力恐嚇陳啟祥,判其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五年六月徒刑。高院二審則改以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判其十二年徒刑。高院更一審則認為,林益世的行為不屬於職務上行為,因此,改判四年十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