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台灣碳權交易箭在弦上,財政部四日表示,外商透過台灣碳權交易所,出售減量額度(碳權)的所得,視為台灣來源所得,需課徵營所稅;外商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相關證明,就需以交易收入,按淨利率百分之十,來計算交易所得。
淨零浪潮席捲,中小企業對碳權需求若渴,根據台灣碳權交易所規劃, 一月中將開放法人開戶,預計年底前可望交易國外碳權。財政部核釋,外國營利事業透過台灣碳權交易所建置的交易平台,出售國外減量額度(碳權)所得,為台灣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於所得計算方式,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外國營利事業若可提出帳簿、文據,應以出售國外碳權交易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實計算交易所得。
若無法提出帳簿、文據核實計算所得,就需以交易收入,按淨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交易所得;淨利率10%的訂定,主要是借鏡其他國家標準,以及環境部委外研究報告調查相關數據,綜合評估而得。
換言之,未來外商透過台灣碳權交易所出售碳權,每一百萬元收入須課徵二萬元營所稅(收入一百萬元乘以淨利率百分之十,再乘以營所稅率百分之二十)。
賦稅署官員並指出,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依上述規定計算所得,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若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則應委託台灣碳權交易所,依百分之十淨利率計算所得,並按扣繳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應納所得稅,在交易價款中扣除,並由碳交所代理申報納稅。
賦稅署官員也指出,外國營利事業可自取得收入日起算十年內,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向台灣碳權交易所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減除該收入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