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江姓男子騎自行車經台中市潭雅神自行車道時,因橋樑、路面銜接處縫隙摔倒滿身傷,對台中市觀光旅遊局提國賠求償十萬元,觀旅局辯稱該處未曾發生事故,還說「現場沒留下血跡、刮地痕」否認有因果關係,附近居民證稱「絆倒很多騎單車的人」,法院判觀旅局應給付江三萬八千九百二十七元,可上訴。
江男主張,他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騎自行車由潭子往中科方向,行經台中市大雅區潭雅神自行車道十一點二公里橋樑處,因橋樑和路面高低落差二公分以上,導致他腳踏車失控摔車,造成右邊眉毛處撕裂傷、右眼瘀青,四肢多處擦傷,江認為該路段是台中市府觀旅局負責管理維護,就公設設施管理有缺失,向觀旅局求償十萬元。
台中觀旅局抗辯稱,該路段之前並無民眾因路面裂痕發生人車倒地事故,認為江男受傷和公設管理欠約無因果關係,且事後經通報到場查看,路面也沒留下任何血跡,也無自行車倒地刮痕存在,經觀旅局人員現場錄影,民眾經過該處都能順利通過,無任何阻礙或危險。
台中地院查,江男有提出現場照片、醫院診斷證明,另現場還有目擊證人說法,至於觀旅局稱現場無血跡、沒自行車刮地痕等,但根據江男傷勢多為身體和路面擦、挫傷,就算有流血「並非大量出血」,不採信觀旅局辯詞。
法院也認為,現場是潭雅神自行車道橋樑處,自行車道和橋樑間應彼此緊密而無不合理之縫隙或高低落差,根據現場照片,其縫隙寬度並不合理,已足使自行車車輪陷入、擠壓,而絆住造成行車失控危險;附近居民也說,目睹江男騎車經過一下子就摔倒,臉、手都流血,還說橋頭高低不明「絆倒很多人,都是騎單車」,隔天就有人來修路。
法院認定,觀旅局確實就該路段管理有欠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江男醫藥、Apple Watch折舊計算,及認定撫慰金以三萬元為適當,一共判觀旅局應給付江三萬八千九百二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