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南投縣三十九歲男子陳威嘉在一0九年長達五個月期間,凌虐彭姓女友僅三歲女兒,以尖狀物戳刺女童,還餵食安非他命、FM二毒品致死後埋屍,陳一度被判處無期徒刑,更二審七日宣判,認定陳無殺人不確定故意,改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刑十六年六月,比前審刑度十七年六月,略微減輕,可上訴。
一0九年六月間,陳男在台中市北屯區,以膠帶將針纏黏在竹筷前端做成尖狀物,戳刺女童大腿,還以木板毆打女童,致其手臂、腿部多處紅腫及瘀青,又用土黃色膠帶纏繞她頭部及眼睛數圈恐嚇,六月間陳男以鐵尺及鞋拔等物品敲打女童之手、腳及臀部等身體部位,再要求女童以俗稱「趴拱橋」之方式罰站,還餵食女童安非他命及FM二等毒品致她窒息死亡。
陳威嘉找彭女、蔡姓友人以棉被、塑膠袋裹屍後,將女童掩埋在南投縣名間鄉,一審認定陳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對兒童故意犯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則認定,陳涉犯過失致死、遺棄屍體、對未成年施用毒品罪,改判十五年五月。
最高法院發回後,更一審依成年人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致人於死罪,判他十七年六月。
最高院認為,陳威嘉有供述,有長期施用FM2的習慣,知道毒品使用嚴重性,「吃了之後,像死掉一樣」,陳是否有「預見」或「容任發生之意欲」,可評價其有殺人不確定故意,原審就此未認定明確,有說明理由不備之違法,發回更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