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超商店員 嫌2審逃死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桃園市男子蔣嘉凱在一一0年新冠疫情第二級警戒期間,不滿遭規勸戴口罩,竟持刀將超商店員刺殺致死,一審他遭判死刑,二審高等法院七日宣判,合議審酌他長期服用藥物,犯案時行為控制力、辨識能力減低,改判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全案發於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凌晨,當時蔣嘉凱在家中服用了多種鎮靜、助眠、抗焦慮、止痛和抗憂鬱的藥物,隨後前往龜山區一家超商購買零食,因為沒有戴口罩,被蔡姓店員勸導並拒絕結帳。他不服氣地回家拿口罩,再次到超商結帳後,並在結完帳後憤而朝蔡員丟出口罩離開。

蔣男回家後仍憤恨難平,竟起意欲殺害蔡姓店,遂攜帶了彎刀、折疊刀和螺絲起子等凶器,第三次前往超商。他先把蔡員誘出店外,就用彎刀向他的胸部、臉部和手部猛刺。蔡奮力反抗,並在蔣嘉凱跌倒時奪下彎刀,想要逃回店內。但蔣嘉凱仍然不肯放過他,追上去繼續揮刀攻擊。最後蔡因失血過多而倒地不起,蔣嘉凱隨後被趕抵的警方到場逮捕。蔡經送醫後不治身亡,全身有十三處銳器穿刺傷,其中三處刺入心臟。

桃園地院一審依殺人罪判蔣嘉凱死刑,全案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期間,蔣嘉凱說,他認罪,殺人願償命,但他不知為何殺人,應是吃藥茫了,死者姐姐則請求維持死刑。

高等法院七日宣判,合議庭審酌蔣嘉凱有長期服用醫師開立的藥物,但未能依據醫囑定量服用,而自行調整藥量的情況,又據醫學鑑定的結果,認為他服用的部分藥物會互相作用,影響他的行為控制力,因此,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