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就算是無償供公眾通行還是要徵土地稅,引發遭課稅的太平洋電線電纜、兆豐商銀、陳姓民眾等公司與個人不滿,質疑該條款違反平等權,聲請釋憲,對此,憲法法庭七日做成一一二年憲判字十九號判決,相關規定合憲。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者在訂定各種稅捐之稽徵及減免規範時,涉及國家財稅政策之整體規劃,適合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及相關行政機關定之,其規定如有正當目的,且分類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即符合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但書規定之目的是為顧及租稅公平負擔,避免免稅的條件過度寬鬆。該規定所區隔的法定空地與非法定空地,在性質、功能、利益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對於提供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者,仍然課徵地價稅,其分類與公平課稅目的的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尚無違反憲法第七條規定的平等原則。
至於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案,憲法法庭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內政部函釋是由建築管制的觀點,以認定建築法第十一條「法定空地」的範圍。上開法律見解尚難謂有違憲疑義。確定終局判決適用該函釋之法律見解作為判決理由,也難認有何牴觸憲法情事。
最後,憲法法庭也建議有關機關對於已超過依法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面積,且已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的私設通路的地價稅核課,允宜考量予以一定程度的減免,以兼顧人民權益與租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