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國榮炒股案 最高院發回更審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涉嫌在民國一00年至一0二年間,炒作龍邦股票,牟取不法利益。台北地檢署起訴朱國榮等人,一審認定朱國榮等人不法犯罪所得逾六億元,判處朱國榮十五年徒刑。二審則認為犯罪所得未達億元,改判朱國榮八年徒刑。最高法院十一日認為二審判決有矛盾之處,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朱國榮等六人被控自民國一00年至一0二年間,利用親友與員工開立三十一個人頭帳戶,透過相對成交、連續高價買進等手法,將龍邦股價從每股十元拉抬至十四元。在一0一年十一月到一0二年二月間,朱國榮再開立十七個人頭證券帳戶,以相同的手法,將龍邦股價從每股十九元炒作至三十四元,朱國榮還指示親信運用國寶人壽保戶資金,在龍邦股價的高點承接龍邦股票,讓朱國榮出脫個人持股。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朱國榮等人第一波炒作龍邦股票不法獲利六千二百四萬餘元;第二波炒作不法獲利五億七千四百四十三萬餘元;合計犯罪所得六億三千六百四十七萬元。因此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重判朱國榮十五年徒刑。其他五名被告也分別被判處三至十年六月不等徒刑。

二審高等法院則認為無證據證明朱國榮等人第二波炒作龍邦股票有直接或間接操縱股價的行為,且該波反而虧損一千四百七十萬餘元,所以,認定朱國榮等人的犯罪所得只有首波炒作的二千九百七十一萬餘元。改判應執行八年徒刑。

全案上訴至最高法院期間,卻發生朱國榮棄保潛逃海外,除台灣高等法院依法發布通緝,法務部調查局也將朱國榮列為外逃通緝犯名單加強查緝。

最高法院十一日宣判,認為,二審的事實調查、證據以及理由有矛盾之處,撤銷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