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越南籍武姓移工於民國一0四年間,在桃園小吃店與同鄉友人發生口角,殺死其中一人,經最高法院審理判刑十八年定讞。但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發現該案量刑已逾越刑法有期徒刑上限,檢察總長刑泰釗遂為其提出非常上訴,獲最高法院認同,在日前改判武嫌十四年徒刑定讞。
最高檢察署指出,全案發生於民國一0四年三月十五日晚間,武嫌與越南籍阮姓、陳姓被告前往桃園市某小吃店晚餐時,阮姓被告與同桌其他越南籍人士口角,雙方發生肢體衝突,越南籍被害人范某遭被告三人分持匕首、開山刀等兇器砍傷,送醫不治死亡,另有二人受傷。武姓被告於一0六年三月間,經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其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確定。
案經原桃園地檢署承辦檢察官翁健剛於起訴後仍持續關心各被告後續判刑、執行狀況,今年九月底發現武姓被告的原審確定判決,似有上述量刑錯誤情形,告知甫於今年八月間調任最高檢察署辦事檢察官吳梓榕,經吳檢察官調閱全卷,審慎研析卷證,認定原審確定判決確有量刑違背法令情事,為免冤獄,報告邢檢察總長後,主動簽分「非」字案研擬非常上訴,並經邢總長於十月十七日以一一二年度非字第一四一四號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表示,最高法院法官於收案後,於十一月十五日即為裁判,認定本案的非常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確定判決,改判武姓被告犯共同殺人罪有期徒刑十四年。此案也彰顯我國司法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均重視其訴訟權保障,平冤糾錯避免冤獄之普世人權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