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鄭性澤曾因被控殺害豐原分局員警而被判死刑,經再審於一0六年間獲判無罪確定,他向國家提出刑事賠償,獲一千七百二十八萬餘元的補償金。後續他又以遭警方刑求自白為由,再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要求一百六十五萬元的賠償金和刊登道歉啟事。台中地院及高分院以鄭性澤未能證明自己遭受刑求,且已超過請求時效駁回,日前最高法院也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鄭性澤的主張,他在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六日被豐原分局的員警帶到一個類似地下室的地方,遭到各種酷刑虐待,包括灌水、通電、毆打等,迫使他寫下不實的自白書。他因此被檢察官以殺人罪起訴,一審至最高法院都判處死刑。直到一0五年開啟再審程序,一0六年才獲得無罪確定。
鄭性澤認為自己在這段期間,飽受冤屈和恐懼的折磨,還要面對社會的歧視和誤解。遂向豐原分局提出國賠訴訟,要求對方道歉並賠償他的精神損失。
豐原分局則否認對鄭性澤使用刑求手段,並指出他是否被刑求的事實,在不同的審判中有不同的認定,沒有一致的結論。另外,分局也認為鄭性澤在九十一年一月六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就已否認自己殺警,但卻在一0九年五才提出國家賠償訴訟,明顯已超過法定的二年時效。
一審台中地院及二審台中高分院都採認豐原分局說法,並認為鄭性澤未能提出足夠的證據支持自己遭受刑求的主張,均判決駁回鄭的國賠請求,全案再上訴,終審最高法院也沒有發現有違法或錯誤之處,日前宣判維持原判決,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