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何姓男子已婚,育有二子,但何妻指控,何與莊女有親密行為,以侵害配偶權,求償六十萬元,何與莊女在案件審理時,向法官坦認,有在床上互摸,沒有性行為,還強調「妻子當時同床也沒阻止」,法官認為,既然二人已有坦認有超越一般朋友的互動,也無提出證據證明當時妻子有同床,認何與莊女需賠六萬元,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何姓男子在輪胎行工作,與妻子育有二子,不過何妻子指控,何與莊女有超友誼的互動,甚至在住家有發生性行為,認為二人侵害配偶權,造成其精神極大痛苦,向二人求償六十萬元。
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時,何男與莊女辯稱,二人否認有發生性行為,強調只有互摸身體,雖然有超過一般朋友情愫的情形,但互摸身體時,妻子也同床,沒有阻止,且求償金額也過高,希望法官駁回妻子聲請。
台中地院審酌,何男與莊女承認有在床上互摸身體的行為,但辯稱當時妻子也在同一張床上,也沒有制止二人互摸,不過因二人沒有提出證據以證實說法,認為二人在床上互摸身體的行為,的確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審酌雙方資力、社會地位等情狀後,判二人得賠何妻六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