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營內非法偵察 最重可判3年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八日三讀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明訂未經軍事機關許可,在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營區外從事上述行為,足生損害軍事營區安全,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國防部表示,該條例可為國軍營區安全維護工作,建立明確法律依據,確保國防安全及民眾權益。

三讀條文明定,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的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在演習或訓練期間視為軍事營區。軍事機關是國防部及所屬機關、部隊、學校;國安局及中科院視為軍事機關。

三讀條文規定,軍事機關得視安全維護需要,在軍事營區四周必要範圍內,裝置監視、警報系統或阻絕器材等安全防護設施;為確保軍事營區安全,申請進入軍事營區的人或物,得實施安全檢查,認為有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虞時,得強制驅離。

國防部表示,對於法案審議期間,有關審議期間各界關切疑慮及可能之誤解。國防部則提出說明,國軍未來於營區外實施演訓,若有可能與民眾活動範圍重疊,將事先會商相關機關,明確公告管制範圍及時間,期將影響降至最低。

國防部提到,軍事迷拍攝戰機起降之行為,如未危害軍事機敏安全,非本條例禁止範圍。對於禁止之行為,將明確公告並持續宣導,避免民眾誤觸法令,後續將依條例授權,訂定七項法規命令、辦理四項公告,並落實教育訓練,報請行政院核定條例施行日期,送交立法院備查,俾利條例執行順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