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銀行臨櫃提領350萬元獲千元報酬 男被判一年八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徐姓男子依綽號殺豬仔的男子指示,到銀行臨櫃提領三百五十萬元,再將錢全數轉交給殺豬仔,徐男因而獲得一千元報酬,事後遭警逮捕。但他否認犯行。彰化地院審結,依加重詐欺等罪將他判處一年八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十四萬元。

判決書指出,徐男與綽號「殺豬仔」之成年人,由徐先提供其所申設的帳戶之帳號給殺豬仔,其後殺豬仔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二名男子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至所指定的帳戶內。

其後徐男乃依殺豬仔指示,於一一0年十月五日中午十二點多,前往銀行臨櫃提領三百五十萬元後,旋即前往北斗交流道附近如數轉交給殺豬仔,以此製造資金斷點,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徐因而獲得一千元報酬。嗣因被害人發覺受騙而分別報警處理。

被告否認犯行,辯稱殺豬仔是賭場老闆,他在該賭場上班負責開車搭載客人,上班的第五天殺豬仔跟他說賭場客人「阿偉」積欠賭場賭債七百多萬元,叫他提供帳戶向阿偉收債,他有在賭場親眼看過阿偉跟賭場借錢來賭,但不清楚為何需要用到他的帳戶,他也不知道匯到裡面的錢是別人被詐欺的錢等語。

法官據被害人證述及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截圖、取款憑條影本、交易明細等證據,認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法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提供帳戶帳號給殺豬仔,並配合出面提款上繳,所為非僅增加被害人財產權益遭侵害且難以追查金流之風險,並動搖人民間既有之互信,且否認犯行,並編造說詞推託,難認有何悔意;惟念被告尚非核心角色,所朋分之犯罪所得非高,且迄今未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等情,量處上述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