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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百萬拐友到柬摘器官 共犯減刑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桃園謝姓、蔡姓男子與林姓子合謀,將黃姓乾弟拐賣去柬埔寨摘取器官牟利,後因交易失敗而未能得逞,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二十六日宣判,依意圖營利以詐術摘取他人器官未遂罪,分別判處謝男五年六個月,蔡男三年六個月,林女三年七個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從事詐騙的謝男與黃姓被害人相識多年還是結拜兄弟,謝男從網路上得知柬埔寨有器官買賣,為了牟取百萬利益竟選擇出賣黃男,並以出國從事行政工作保證底薪月入新台幣六萬、七萬元誘騙黃男,再由林女在網路上刊登器官買賣廣告,與國外買家洽談好以一百萬元的價格出售黃男的器官。蔡男則安排黃男進行身體檢查,並在去年七月底陪同黃前往桃園機場搭機出國。
不料,原已談妥的掮客卻說貨主已找到配對人拒絕交付酬金,蔡男只好聯絡柬埔寨綽號「柳丁」的男子向黃男供出實情,由黃男自行買機票返台。
二審合議庭考量二人犯後坦承犯罪,林女並於交易失敗後,通知蔡男設法協助被害人返國,以及蔡男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改判蔡男三年六月、林女三年七月徒刑。
二審指出,關於謝男刑期部分,初認為一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或不當,因此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