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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辜仲諒更三審無罪 高檢上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紅火案」經高等法院更三審審理後,一一二年十一月判決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等人無罪。高檢署在研究判決理由及相關法條後,日前已依法於上訴期限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將另行補充上訴理由。

全案是一起涉及中信金控、兆豐金控、紅火公司等多方的金融糾紛案件,歷經十七年的訴訟偵審程序,曾有多次的判決與發回。辜仲諒被控在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時,與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等人合謀,未經中信銀行董事會核議,將購入連結兆豐金控股票的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並透過拉抬兆豐金股價,讓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後獲利逾三千萬美元。

全案經最高法院兩度發回更審後,高院更一審認定辜仲諒觸犯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但因其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符合刑事速審法減刑規定,改判三年六月。最高法院第二度發回後,高院更二審一一0年四月判決,因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最新裁定縮減審理範圍後,認定辜仲諒等人並無間接操縱股價及背信行為,改判辜仲諒等人無罪。

案件再度上訴後,最高法院第三度發回更審。高院更三審認為,辜仲諒等人僅違反內控規範,不構成背信罪、間接操縱股價、洗錢等罪,一一二年十一月間再判決辜仲諒、張明田、時任中信銀行副處長林祥曦等人無罪。高檢署不服判決,日前於上訴期限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將另行補充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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