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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天地 〉遺產分割訴訟 須先辦理繼承登記
歸仁區陳先生問:我父親前陣子過世,留下了幾筆土地,好不容易跑完遺產稅單,但因父親沒有立遺囑,我們兄弟姊妹對於遺產要怎麼分,吵得不可開交,始終無法達成協議,請問我可以單獨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嗎?起訴前有什麼要先處理的嗎?
答:常在報章雜誌上看到兄弟姊妹為爭奪鉅額遺產而鬩牆,輕者對簿公堂,重者刀刃手足亦有耳聞,常有當事人為了父母所留的遺產包括房地和存款,在法院爭的面紅耳赤,將過往的恩恩怨怨全抖出來。父母打拚一輩子所遺留下的財產,當然不樂見子女為此反目成仇,因此要減少糾紛,應在生前就先預立遺囑或生前贈與、規劃減少財產共有,以降低日後遺產糾紛。
本案例中,陳先生可否單獨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民法第一一五一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一一六四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故而,如陳老先生無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或陳先生與其他繼承人間並無不予分割遺產之協議,則陳先生一人即可隨時向法院請求分割遺產。
但需特別注意,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號民事判決指出:「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本案例中,陳先生雖然已經申報遺產稅完畢,但陳老先生所遺之土地所有權人仍是登載陳老先生的名字,所以如全體繼承人無法達成協議,而欲向法院起訴分割遺產,則須先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將不動產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如未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而逕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是不合法的。
但繼承人都已經翻臉不認人,怎麼可能一起去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一二○條第一項亦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因此,只要陳先生一人,即可至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須注意須於繼承開始時六個月內辦理,否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作者∕黃厚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