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就醫詐296元加班費 消防局公務員罰6萬緩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前台中市消防局王姓人事室專員上班時間去看中醫針灸、推拿,還詐領加班費,法院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判他一年十月,不得緩刑;台中高分院二審查,王詐領加班費二百九十六元,輕微不法卻面臨嚴峻之刑,應論以詐欺、公務員偽造文書才符合比例,撤銷改判他一年二月,緩刑四年,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員一0八年八月至一0九年十月在任消防局負責襄理申報加班審核,他一0九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去看中醫推拿、針灸,七時多才回局內,卻虛偽申報五時至七時「處理人事業務」請領二小時五百九十二元加班費,調查局中機站接獲檢舉,調閱其健保卡就診紀錄發現後送辦。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王犯罪行為僅詐領一小時加班費二百九十六元,固然損及國家權力尊嚴信用,其本質上未違反職務、損及行政效能或人民權益,也未嚴重侵害國家法益,王輕微不法,卻面臨法定刑之重,恐連帶喪失公務員資格,是否一定要用貪汙罪等嚴峻處罰,有過度評價之虞。

二審認為,王員詐領加班費行為除構成貪汙,也該當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且論以詐欺罪較符合比例、罪刑相當原則,且一審也且漏未論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審審酌,王員身為消防局人事專員,本應據實申報加班費,卻利用職務機會犯案,且犯後否認,但已繳回犯罪所得,考量他碩士畢業,現為台中市政府稅務局人事室專員,月收入約七萬元等,撤銷改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他一年二月,緩刑四年,應向公庫支付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