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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利用漁港停泊空間 漁業署修正主管漁港收費規定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漁港主要提供漁船停泊,我國漁船停泊國內漁港係免收使用管理費,惟近年屢有長期未作業漁船滯留漁港占用泊位,影響作業漁船停泊及漁港調度,漁業署已於113年1月29日發布修正「農業部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針對未具有效漁業證照之漁船停泊漁港開始收費,同時推動老舊漁船限期自行解體延長汰建新船期限,以解決烏石、南方澳、正濱、八斗子、新竹、梧棲、安平、前鎮及東港鹽埔漁港等9處第一類漁港之泊位不足問題。

漁業署表示,為減少老舊漁船占用泊位,並提供船主有更充裕時間規劃漁船汰舊換新期程,漁業署於112年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自112年至114年延長汰建新船年限,以鼓勵業者儘速完成解體漁船,112年由原本3年延長為15年,113年延長為12年,114年延長為9年,115年後恢復為3年。大幅增加漁民經營漁業彈性,並解決長期不作業漁船(筏)滯港問題,以使漁港提供作業漁船足夠停泊空間。

漁業署說明,本次修正收費類目及費率除針對未具有效漁業證照之漁船要收費外,對於漁船以外之船舶如遊艇、小船、客船、貨船、工作船均維持先前收費標準。

漁業署最後呼籲,漁船之漁業執照應保持有效狀態,至於短期內無經營漁業需求之業者,請儘快申請漁船解體,不僅可享有延長汰建年限,也可免繳交漁港使用管理費,可讓漁港使用空間更具彈性,以提供作業漁船充裕停泊空間,讓漁港功能發揮最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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