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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打二十四通110報案電話 不表明身分 男被罰八千元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葉姓男子於一一二年十一月一日晚上七點十二分、同日晚上七點二十四分在彰化市一處土地公廟無故撥打一一0報案,卻不表明身分,經員警勸阻不聽,仍繼續撥打,共計二十四通,遭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彰化地院刑事簡易庭認其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裁定罰鍰八千元。
法院指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四款定有明文。該條款規定立法理由明載:消防法已有針對無故撥打火警電話(一一九)者之相關罰則,對於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0)者卻無任何法令有所規範及罰則,造成確有緊急事件之民眾於撥打報案專線時,卻遇到忙線狀況,因此對於濫打報案專線者,實有必要予以裁罰,以達嚇阻之效。
法院調查,葉男前已於一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二點三十七分起,持續撥打一一0報案電話,但卻不表明身份以及撥打一一0專線的原因,經員警以公務電話勸導:「你再亂打一一0,就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辦你,請勿再撥打一一0專線,否則將依法查處。」但葉男不聽,仍繼續撥打一一0緊急報案電話共計二十四通,則其所為之事實堪予認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予以裁罰。
法院說,葉男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且虛耗警政資源,審酌其一再撥打一一0報案專線電話,騷擾執勤員警,經執勤員警勸導不聽,繼續撥打,在其占用線路之下,排擠其他真正需要警政資源協助者,已影響報案專線的正常運作,另考量其教育程度、動機、犯後態度等情,裁處罰鍰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