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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車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格位 自113年3月1日起執法取締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配合交通部一一二年九月十三日訂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二十二日表示,為管理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減少燃油車占用情形,自本(一一三)年三月一日起燃油車輛違規占用將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之一條規定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台北市交通局二十二日表示,依「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規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於格位標線內劃設綠色內框線,並設有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標示牌面,充電專用格位僅供電動汽車充電使用,充電使用時間限制依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燃油車輛不得占用。
停管處提醒民眾停車時應注意停車位種類,勿違規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另電動車汽車充電專用格位仍以差別費率計費(每小時加收十元;未充電者每小時再加收十元,合計每小時加收二十元),未來將逐步改採以度計費。
另,為提供貨車裝卸貨需求,減少裝卸貨格位占用及提高周轉率,自本(一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於大安區辛亥路一段(汀州路三段至新生南路三段)及大安路一段一百七十五巷(大安路一段至仁愛路四段四十八巷)路邊裝卸貨停車格位,試辦裝卸貨累進費率收費管理。
貨車格位累進費率收費方式為三十分鐘計費一次,首次收費新台幣三十元,第二次三十元,第三次起每次六十元,收費時間依現場公告牌面所示,另試辦格位亦加繪「累進費率」供民眾辨識,爰請民眾多加注意,試辦期間停管處亦會觀察該類格位停放及使用情形,以利後續政策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