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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移工涉傷害同鄉幼子致死 被判12年6月且驅逐出境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印尼籍女移工法堤蜜被控於一一0年十二月間,受委託照顧同鄉女性朋友的一歲兒子,傷害導致幼童頭部受傷死亡,檢方提起傷害致死罪公訴,這是台中地方法院第八起的國民法官審理案,但法女與男童之母都拒絕由國民法官審理,改由一般程序審理,台中地院二十七日重判十二年六月徒刑,執行後驅逐出境。

判決書指出,目前羈押中的法女,被控於一一0年間,受同鄉女性友人委託,照顧其一歲幼子,但卻有傷害幼童與照顧疏失行為,導致男童頭部在不同時間,撞到門框、浴室門檻而死亡,台中地檢署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等罪名起訴。

此案依法應由國民法官審理,不過,死者之母與法女的委任律師,都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理由是法女與告訴人均為外籍人士,行國民參審審理時,應有通譯雙向翻譯之需求,而通譯就醫療、法律專業用詞翻譯,恐耗費時間與程序,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台中地院則認為,此案涉及醫療、法律專業用語甚多,且須經由通譯,將法女的意見,由印尼語翻譯為中文,讓法官、辯護人、檢察官、國民法官知悉;再將檢、辯雙方詰問、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詢問的問題,透過通譯由中文翻譯為印尼語告知法女,本案訴訟程序全程十分仰賴通譯人員雙向翻譯,則審理程序所耗廢時間恐非短暫,且雙向翻譯之過程將使國民法官不易聚焦爭點,可能使國民法官無法做出正確與公正的判斷之虞,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此案也因改採一般程序,審理進度比較快速,台中地院二十七日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處徒刑十二年六月,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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