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一名林姓上士因駕駛公家用車自撞,涉嫌變賣軍方廢棄電纜線七萬多元,用於支付修車費,被依貪汙罪判刑。他不服判決,主張廢棄電纜線不屬公有財物,應只有行政責任,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認為,廢棄電纜線仍屬軍方財產,林男的行為已違反貪汙治罪條例,駁回上訴,維持一年八月、緩刑四年的判決。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林男是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資訊通信聯隊資通支援第一大隊資通作業二中隊網傳作業隊的組長。民國一0九年一月間,他在執行任務返回營區途中,駕駛工程車撞上涵洞,造成冷氣機及板金受損。他與隊長陳姓少校為了避免被追究責任,沒有辦理出險手續,而是將倉庫內的廢棄電纜線二千四百公斤偷運出去變賣,得款七萬二千元,用來修理工程車。
隔年,陳、林兩人在行政調查後承認了自己的所作所為,並表示願意接受裁判和歸還錢款。檢察官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共犯侵占公有財物罪嫌起訴兩人。一審法院考量兩人自首、歸還錢款等情節,判處陳男二年、林男一年八個月的有期徒刑,均可易科罰金並緩刑四年。此外,兩人還須各支付公庫八萬元、五萬元的罰金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
陳男接受一審判決,但林男不服提起上訴。他辯稱,廢棄電纜線已不是軍品或軍用器材,而是廢棄物,不應算是公有財物。認為林男的行為只是違反報廢規定,不應該被適用貪汙治罪條例。
但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廢棄電纜線仍然是軍方的財產,林男沒有權利將其變賣。審酌林男在二審期間已全數繳還犯罪所得,及向國防部悔過獲原諒等情,日前駁回林男的上訴,維持一審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