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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不滿管教火燒全家 二審判5年2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雲林一名陳姓女子不滿母親管教,一一二年二月間趁同住的母親、妹妹及弟弟熟睡,打開廚房瓦斯爐並以酒精、食用油等潑灑家中裝有金紙、蠟燭的紙箱後放火燒屋。因涉嫌縱火、殺害直系親屬未遂遭法辦,一審被判處五年六月,全案上訴二審陳女坦承犯行也獲家屬原諒,二審獲判五年二月。
陳女長期不滿母親管教,高職肄業後擔任超商店員,國小升國中時母親曾表示「我不是你親媽」等,加上覺得母親對弟、妹與自己的態度有所差別,一直以為親生母親是養母。
一一二年二月間,陳女與家人因超商工作一事爭吵,凌晨三時許陳女竟趁母親及弟、妹三人在二樓主臥室熟睡之際,著手放火燒屋。
陳女到一樓打開廚房瓦斯爐,後至二樓往三樓樓梯間,將酒精、食用油等助燃劑潑灑到家中存放的拜拜用金燭等易燃物上點火,後又在主臥室外潑灑酒精、食用油縱火,最後在一樓大門口再潑油並堆放衣物等,後旋即離家出門找男友。
母親王女睡夢中驚醒看見門外火光,立即叫醒妹妹及弟弟,見火勢無法撲滅通報警消求助,所幸火勢順利撲滅,一家人平安脫困。
警消循線調查,追出縱火的陳女,陳女到案後表示放火只是想嚇嚇媽媽,並非有意圖殺害家人,放火後曾有倒一瓶礦泉水滅火,一審法官檢視陳女與男友聊天紀錄,認陳女具有殺人動機,放火方式、地點,有殺害母親之直接故意與殺害妹妹、弟弟之不確定故意。一審依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判處陳女有期徒刑五年六月。
全案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認陳女上訴後已知坦承全部犯行,並非沒有悔意,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母親及弟、妹均在審理時到庭表示願意原諒,望酌情輕判等,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月。